关于做好2009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评审发放工作的通知
各中心学校、局属有关学校: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教[2007]337号)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09年中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鄂财教发[2009]1343号)精神,经研究,现下达你校2009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
万元(其中小学 万元,初中 万元), 资助学生 人(其中:小学 人,初中
人,特教
人)。为了做好评审和发放工作,学校必须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依据《麻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评审发放实施细则》(麻教助[2009]4号)实行量化考核推荐,规范操作程序,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发放到最需要的学生,为此提出如下要求:
一、严格遵照评审程序
1、各学校要及时发布相关信息,让每个学生都知情。
2、学生本人书面申请,并出具所在村或民政部门提供的有关家庭经济困难证件、证明,班主任组织学生根据评分表进行自评,在此基础上向学校推荐初审名单。
3、学校评审小组依据量化评分排序进行审核,根据指标人数以学校为单位从高分到低分确定拟资助学生。
4、学校最终确定的资助名单必须在学校醒目处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一周,接受社会、家长、学生的监督,并接受和答复有异议的举报。
5、学校公示无异议后将有关受助学生名单进行登记造册上报。
6、寄宿生生活困难补助资金到校后,必须按时足额发放给上报学生,资金发放应完善相关手续,由学生本人或其家长签名领取,严禁将资助指标一人分解为多人享受,必须按资助标准发放到位。
二、严格工作纪律
1、严禁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徇私情。
2、严禁平均发放、挤占、截留、挪用、克扣、贪污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
3、学校资助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负责咨询、解释和从答复。对有投诉经调核实是因工作不力的将扣减下年度资助指标。对不按有关规定进行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评审发放,导致严重后果,将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及具体经办人员的责任。
以上通知,望各单位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